(2017)鄂01民辖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雷、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雷,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雷,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1栋11楼。法定代表人:陈少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法定代表人:胡志鹏。上诉人武雷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3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武雷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解说合作协议》是被上诉人强制上诉人与其签订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管辖条款显失公平,侵害了上诉人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6年2月21日,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昊安文化传播工作室(乙方)、武雷(丙方)签订了一份《游戏解说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十一条中约定“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载明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签订。2016年11月10日,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雷继续履行《游戏解说合作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终止与第三人签订的游戏解说合同或协议。武雷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鄂0192民初3599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游戏解说合作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任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游戏解说合作协议》明确载明协议签订地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约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武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