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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9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兆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兆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9092号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向云。委托代理人:陈小慧,女,汉族,1990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志豪,男,汉族,1990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潘兆光,男,汉族,1983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兆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4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因按原告撤诉结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97.9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冼文舜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人民陪审员  陈惠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瑞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