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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孔宾与赵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孔宾,赵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116号原告张孔宾,男,汉族,1960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赵建,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孔宾诉被告赵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孔宾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赵建已经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孔宾撤回对被告赵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银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