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华为、李德勇与乔文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为,乔文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811号原告:刘华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德勇,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乔文全,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刘华为、李德勇与被告乔文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华为、李德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为、李德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351元,由原告刘华为、李德勇负担。审判员 孙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欣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