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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华为、李德勇与乔文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为,乔文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811号原告:刘华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德勇,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乔文全,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刘华为、李德勇与被告乔文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华为、李德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为、李德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351元,由原告刘华为、李德勇负担。审判员  孙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欣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