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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夏道珍、刘绪森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道珍,刘绪森,宋绍斌,李寒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03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道珍,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4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胡游,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绪森,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随州市曾都区。因犯伪造国家印章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又因在缓刑考验期间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本院撤销缓刑,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其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肢体残疾无法收监执行,于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其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21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冬菊,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绍斌,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随州市玉龙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随州市曾都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7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钦世海,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李寒成,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随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6]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道珍犯诈骗罪、被告人刘绪森、宋绍斌、李寒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贵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道珍及其辩护人胡游、被告人刘绪森及其辩护人高冬菊、被告人宋绍斌及其辩护人钦世海、被告人李寒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夏道珍因缺钱,遂向于某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000元。后夏道珍生意亏损,无钱归还本金及利息,其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欲再次借款用于赌博赢钱还款。2014年10月的一天,夏道珍找到于某提出再次借款50000元。于某表示同意,但提出让夏道珍以其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文苑之都小区1栋二单元102室的住房作抵押。因该住房系夏道珍在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均抵押于银行,无法向于某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夏道珍为达到借款之目的,在得知被告人刘绪森可以办理假证件后,找到刘绪森向其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证书编号、权利人信息,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位于文苑之都小区1栋二单元102室的假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随州国用(2013B)第3784号]和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随州市(2013B)第3784号]。2014年10月18日,夏道珍邀于万宝至其位于文苑之都小区1栋二单元102室的家中,将从刘绪森处购买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于某作抵押,并出具了借条。于某信以为真,即再次借款50000元给夏道珍。后夏道珍将该款用于赌博,全部输光,无钱归还借款。后于某多次催收借款无果,即拿着夏道珍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到房产局查询,发现系假证件,方知被骗。2015年6月8日,于万宝委托其律师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报案,至此案发。2015年6月19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以询问警情为由,将被告人夏道珍通知至西城派出所后将其抓获。夏道珍到案后,供称其用于抵押的证件系从刘绪森处购买。2015年7月6日15时至16时,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王啸、周宇、汪聂对刘绪森位于吴家老湾村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在其客厅、接待室及后院工作间搜出各种伪造的证件、印章及制证设备等物品,并抓获在现场协助刘绪森伪造、买卖各类国家机关证件的被告人宋绍斌、李寒成。经查:被告人宋绍斌于2015年4月份受刘绪森之邀协助帮忙排版、打印、扫描等,制造各类假证半成品。其中高中毕业证售价30元左右、大学毕业证售价60元左右,其他证件售价100-180元不等,售假证犯罪所得均由刘绪森收取,刘绪森不在时由宋绍斌负责接待来制作假证的人员,并让制作假证的人员把照片、信息留下。其中毕业证宋绍斌能独立办理,李寒成有时参与打印,出售给购买假证的人员。2015年7月22日,夏道珍归还于某全部借款本息。于某书面对夏道珍表示谅解。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刘绪森主动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投案。经随州市房产局鉴定:“随州市产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证系真实的房产信息伪造的一个假证。经随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随州国用(2013B)第3784号”土地证是伪造的假证。上述事实,上列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公安机关从刘绪森住处搜查出的成品假印章印模样品等物证;2、被告人夏道珍、刘绪森、李寒成、宋绍斌的户籍信息、本院(2013)鄂曾都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四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伪造公章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于某的报案材料一份,被害人于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随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房屋产籍档案房屋情况记载表、随州市房产局关于对“随州市产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证的鉴定意见,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随州国用(2013B)第37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鉴定说明;3、证人张某1、夏某、揭磊、陈某、李某、尤某、胡某、张某2的证言;4、被害人于某的陈述;5、被告人夏道珍、刘绪森、李寒成、宋绍斌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道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作抵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绪森、宋绍斌、李寒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用于证明权利义务关系的证件,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刘绪森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宋绍斌、李寒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被告人夏道珍能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具备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夏道珍、宋绍斌、李寒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均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道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绪森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原判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绪森的刑期自收监之日起,折抵其原判刑罚被暂予监外执行所服刑的3个月6天和因前案被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2个月3天计5个月9天,至刑满之日止。)三、被告人宋绍斌、李寒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代光念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