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杨与被执行人莫爱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杨,莫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151号申请人:罗杨,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棉麻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莫爱明,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甲7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杨与被执行人莫爱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审判员 刘士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