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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贤军与蒋红平、马小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贤军,蒋红平,马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05号申请人:周贤军,男,汉族,住旺苍县。被申请人:蒋红平,男,汉族。被申请人:马小凤,女,汉族。申请人周贤军与被申请人蒋红平、马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蒋红平、马小凤银行存款114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1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周贤军自愿将其私有的位于xx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蒋红平、马小凤的银行存款114万元或查封价值114万元的财产。二、对申请人周贤军的位于xx房产予以查封,不得办理转移登记,由周贤军保管使用,不得转让、毁损、隐匿、设定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金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强朝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