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劲松与张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劲松,张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劲松,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小明,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张劲松与张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