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强明、白艳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强明,白艳芬,云南洛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强明,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生,现住景洪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艳芬,女,拉祜族,1962年9月13日生,现住景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洛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号三合商利写字楼**层*单元。法定代表人:郭筠,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幢***号。法定代表人:张有才,该公司���事长。上诉人陈强明、白艳芬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洛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强明、白艳芬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强明、白艳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强明、白艳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上诉人陈强明、白艳芬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正 平审判员 王 丽 仙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雪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