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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克明与南京市财政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明,南京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455号原告黄克明,男,汉族,1952年7月5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南京市财政局,住所地南京市长江路66号。法定代表人黄玉银,南京市财政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博炜,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明诉被告南京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黄克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经与被告沟通,了解了相关政策,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黄克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克明负担。审 判 长  熊文超审 判 员  倪荣鑫代理审判员  邢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郁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