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6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坤宇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亮华金属材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坤宇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亮华金属材料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451号原告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北辅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维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丽云,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九线2号。法定代表人何晓辉,总经理。被告湖南坤宇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亮华金属材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工业园。负责人郑义。原告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坤宇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亮华金属材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湘06民终5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5)平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原、被告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坤宇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亮华金属材料分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1006元,减半收取105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雄文代理审判员  刘奇志人民陪审员  姜唤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咏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