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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锐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锐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锐锋,曾用名何多九,男。2016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锐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绮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锐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何锐锋饮酒后驾驶小汽车由台山市台城海园往东门市场方向行驶。当日2时许,行驶至台城东城大道恩平仔水果店路段时,与陈某1驾驶并搭载黄某划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陈某1、黄某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从被告人何锐锋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20.77mg/dl。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锐锋和陈某1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划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锐锋已赔偿陈某1及黄某划44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锐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意见,且有被害人陈某1、黄某划的陈述,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笔录,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锐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锐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锐锋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何锐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书面建议对被告人何锐锋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锐锋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锐锋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锐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何锐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锐锋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锐锋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何锐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锐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立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玉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