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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孝感宇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远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宇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远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934号原告:孝感宇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保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陈艳,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远杰,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告孝感宇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远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孝感宇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物业服务合同争议较大,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宇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孝感宇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