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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思利与被申请人李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思利,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168号之一申请人龙思利,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申请人李丹,男,汉族,身份证号XX。申请人龙思利与被申请人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丹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丹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钟 宁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