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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会君与徐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会君,徐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初1099号原告郭会君,女,汉族,1963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廖鸿智,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东,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告郭会君诉被告徐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会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廖鸿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玉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9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郭会君诉称,被告徐玉东承建机场至西华高速服务时共欠原告材料款29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托拒付。被告徐玉东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徐玉东欠原告料款2980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1月6日被告徐玉东在原告郭会君处购买建筑材料,共欠原告298000元,2016年11月6日为原告出具欠款总条。原告要被告还款,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徐玉东欠原告郭会君材料款事实清偿,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原、被告之间未有利息的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玉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告材料款29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被告徐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芳军审判员  蔡全杰审判员  和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