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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薛抗美与彭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抗美,彭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88号原告:薛抗美,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丰县,职业不详。被告:彭欢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其余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薛抗美与被告彭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薛抗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抗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抗美撤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计3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抗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