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480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谷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