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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某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夏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景香,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明,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夏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住院治疗59天期限过长,医疗费18792.41元支出不合理,对被上诉人的用药合理性及住院治疗期限提出鉴定申请,被上诉人表示同意。因此应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并予以审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智禹审 判 员  刘景军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