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陈宇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397号原告:陈宇,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孝,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斌。原告陈宇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原告陈宇负担。审 判 长 胡 晖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