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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陈宇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397号原告:陈宇,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孝,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斌。原告陈宇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原告陈宇负担。审 判 长  胡 晖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