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闫振国与何美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振国,何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76号申请执行人闫振国,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何美文,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闫振国与何美文、陈海燕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闫振国于2017年4月5日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勇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