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与张正贵、王秀霞、郭占川、曹美艳、刘勇、左爱华借款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张正贵,王秀霞,郭占川,曹美艳,刘勇,左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盐林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7043182-X。负责人冯帅,系盐池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正贵,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被执行人王秀霞,女,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被执行人郭占川,男,汉族,1961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被执行人曹美艳,女,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被执行人左爱华,女,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正贵、王秀霞、郭占川、曹美艳、刘勇、左爱华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27154.32元,并承担诉讼费690元,公告费440元,执行费307元,以上共计28591.3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正贵在你行有存款,需划拨被执行人张正贵在你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正贵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城郊分理处的存款,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