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美华、钟锦秀等与王龙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华,钟锦秀,钟宇锈,王龙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731号原告:吴美华,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锦秀(吴美华女儿),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钟锦秀,女,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钟宇锈,女,200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锦秀(吴美华姐姐),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龙茂,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吴美华、钟锦秀、钟宇锈与被告王龙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吴美华、钟锦秀、钟宇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美华、钟锦秀、钟宇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