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雷云飞与郴州市新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云飞,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云飞,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红(系雷云飞的胞兄),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韩世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勇,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雷云飞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泓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云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红,被上诉人新泓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勇参加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雷云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泓信公司赔偿雷云飞房屋维修基金2万元、租金损失3万元、房屋贬值损失5万元,合计10万元;2.判令新泓信公司委托房屋检测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测,并出具数据。事实和理由:雷云飞房屋的开裂损坏有社区、街道专职人员调查核实,新泓信公司也回复政府愿意支付1.5万元房屋维修费用,但实际一分钱未给付,而是扩大纠纷,推卸责任,法院可去郴州市长热线(存档资料)查实。被上诉人新泓信公司辩称,雷云飞的房屋是十多年的旧房子,如该房屋的损坏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确实与新泓信公司的施工有关,新泓信公司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审原告雷云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新泓信公司赔偿房屋维修基金2万元、租金损失3万元、房屋贬值损失5万元,合计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工业大道45号22幢(又称铁南5栋)701号住房(权证号:000230**)属雷云飞所有,该幢房屋建成于1998年。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新泓信公司因开发“五牛城”项目,施工过程中在铁南5栋的周围进行了打桩。雷云飞发现其房屋出现墙面开裂、粉刷层脱落等现象,遂多次与新泓信公司协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雷云飞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房屋的具体损失,亦无证据证明其房屋受损与新泓信公司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雷云飞可在取得房屋受损原因的相关证据并明确房屋的实际损失或对房屋进行修缮后再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雷云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雷云飞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二审中的争议焦点问题是:雷云飞的涉案房屋开裂、天花板脱落等损害是否与新泓信公司的建设施工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新泓信公司是否应赔偿雷云飞相关损失共计1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根据北湖区下湄桥街道石头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北湖区下湄桥街道办事处签署的涉案房屋损害纠纷处理意见,以及雷云飞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投诉材料,可认定雷云飞的涉案房屋出现损害情形。新泓信公司也陈述其公司最早2012年在涉案房屋附近的“五牛城”项目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但是,雷云飞没有提交直接的证据证实新泓信公司的建筑施工活动与其涉案房屋存在的损害情形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房屋的具体损失。雷云飞陈述其就涉案房屋的损害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投诉反映,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调解处理时,新泓信公司回复愿意支付1.5万元房屋维修费,但其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鉴于此,一审判决以雷云飞举证不能而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建议其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雷云飞第二项上诉请求“判令新泓信公司委托房屋检测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测,并出具数据”,该上诉请求系雷云飞二审中新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本院不作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雷云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雷云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惠铭审 判 员 徐作顺审 判 员 刘殳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郝 敏书 记 员 张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