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386号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邓宗勇,男,生于1984年10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注册号91520000214411630D。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已减半),由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龙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