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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01089776-3。法定代表人陈晓达,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水闸。组织机构代码证42000493-X。法定代表人商俊敏,该处处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鄂0115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6.62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62亩土地上新建的3074.2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人民币88304元,负担执行费122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银行存款895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