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彭顶亮、叶集试验区银利木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顶亮,叶集试验区银利木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彭顶亮,男,1983年10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银利木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法定代表人:金诗忠,机构代码:341505600032994。申请执行人彭顶亮与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银利木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银利木业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主动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