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337号申请人: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肥裕隆农机大市场B2-1幢101。法定代表人:夏毓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振兴村。法定代表人:詹正萍。被申请人:戎祖水,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合肥翔瑞机械��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银行存款8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张晓华自愿以其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银行存款8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张晓华提供担保的皖A×××××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