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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龙,苏杰,孙永生,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任龙,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苏杰,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孙永生,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杨新,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任龙、苏杰、孙永生、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张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