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赫、祁怀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赫,祁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15号申请执行人赵赫,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1121198810123234.代理委托人:李国子,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祁怀军,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怀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20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