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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湘西仁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西靖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湘西仁安置业有限公司,湘西靖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湘西仁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灵,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仁安公司办公室主任,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下溶湾162号。被申请人:湘西靖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办事处大庭村。法定代表人:向晓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菜市北街222号2-1。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查再审申请人湘西仁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西靖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27日,再审申请人湘西仁安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湘西仁安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湘西仁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 健审判员 钟湘萍审判员 麻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