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郑仕凑与杨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仕凑,杨兆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488号原告:郑仕凑,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址地浙江省天台县。被告:杨兆刚,男,1992年12月28日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仕凑诉被告杨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仕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仕凑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泽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