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颐格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颐格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4068号原告:上海颐格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新闵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成华,总经理。被告: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马东林,职务不详。原告上海颐格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3月28日,原告上海颐格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颐格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5.28元,减半收取计672.64元,由原告上海颐格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思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