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洪成与穆尚林、穆蕾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成,穆尚林,穆蕾蕾,穆尚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479号原告:潘洪成,住特克斯县。被告:穆尚林,住伊宁市。被告:穆蕾蕾,住伊宁市。被告:穆尚智,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洪成诉被告穆尚林、被告穆蕾蕾、被告穆尚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三被告已在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洪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