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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洪成与穆尚林、穆蕾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成,穆尚林,穆蕾蕾,穆尚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479号原告:潘洪成,住特克斯县。被告:穆尚林,住伊宁市。被告:穆蕾蕾,住伊宁市。被告:穆尚智,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洪成诉被告穆尚林、被告穆蕾蕾、被告穆尚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三被告已在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洪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