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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柏贺与被告姜云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柏贺,姜云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徐柏贺,男,1990年2月1日出生,住肇州县。被告姜云波,女,1976年2月6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柏贺与被告姜云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柏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柏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柏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柏贺负担审 判 长  孙明昱人民陪审员  林 君人民陪审员  潘有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