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密市铭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培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铭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培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101号原告:高密市铭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瑞君。委托代理人李伟,律师。被告:刘培来。原告高密市铭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培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铭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单秋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