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244号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岗路高速连接线向北1.5公里处路东,组织机构代码:17071929-6。法定代表人:秦孝建,董事长。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中段大众路口(鹰城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26558300。法定代表人:关保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计1153元,由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