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艳丰与潘锋、周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丰,潘锋,周贵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2072号原告:王艳丰,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潘锋,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周贵军,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王艳丰与被告潘锋、周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王艳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王艳丰负担。审 判 长 周彦宗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