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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艳丰与潘锋、周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丰,潘锋,周贵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2072号原告:王艳丰,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潘锋,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周贵军,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王艳丰与被告潘锋、周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王艳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王艳丰负担。审 判 长  周彦宗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