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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刘小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刘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侯建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鹏,该局法规监察股股长。被申请执行人刘小保,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驿土罚决字[2016]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刘小保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驿城区胡庙乡高庄村前刘庄西组土地用于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并送达了驿土罚决字[2016]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于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20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催告程序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登记立案。本院认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驿土罚决字[2016]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驿土罚决字[2016]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