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韩世文与韩元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元平,韩世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元平,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盂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英,女,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盂县人,系上诉人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世文,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盂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彦,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盂县人,系被上诉人之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民,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元平因与被上诉人韩世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5)盂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韩世文如何受伤的事实、责任认定以及对韩世文伤情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未做司法鉴定,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5)盂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元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郝丽琴审 判 员 王保才代理审判员 翟海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