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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许雅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雅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雅婷,女,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7年1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辩护人邱亮光,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020021095362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雅婷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雅婷及其辩护人邱亮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许雅婷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海洛因从云南省西双版纳乘坐飞机至贵州省贵阳市。当晚22时许,被告人许雅婷在贵州省贵阳市龙洞堡机场下飞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许雅婷体内查获342.03克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许雅婷在网上结识了网名为“丑八怪”网友,在“丑八怪”的授意下前往缅甸,并由“丑八怪”指使进行体内藏毒。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许雅婷身上查获作案时使用的通讯工具:一部苹果6Splus、用于收取运输毒品报酬的中信银行卡一张。庭审中,被告人许雅婷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就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许雅婷并非毒品的所有人和持有人;2、被告人许雅婷在丑八怪的欺骗、逼迫下运输毒品,系本案从犯;3、运输线路及机票均系丑八怪提供;4、被告人许雅婷不是贩毒成员。即使丑八怪不能抓获,也不能影响认定被告人许雅婷是从犯;5、被告人许雅婷主观恶性较小,且毒品未流向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6、被告人许雅婷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给被告人许雅婷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雅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许雅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雅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输,涉案毒品海洛因数量为342.03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雅婷受他人指使以体内藏毒方式携带海洛因被抓获,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另,被告人许雅婷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不具备自首,但应视为坦白,对其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雅婷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许雅婷作案时使用的通讯工具及收取毒资的银行卡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雅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全部缴纳)。二、被告人许雅婷作案时使用的通讯工具:一部苹果6Splus、用于收取运输毒品报酬的中信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湘清人民陪审员  杨大德人民陪审员  陈恒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油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