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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明与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蔺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内0825民初18号原告:张明,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被告:蔺伟,男,汉族,现年39岁,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职业:个体。原告张明诉被告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立案后,被告蔺伟长期不在居住地,电话也无法联系。2017年3月27日,本院向原告张明送达通知书,告知原告可以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在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缴纳公告费,若未按时缴纳公告费,则视为原告自愿撤诉。经本院告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承担。审判员  高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