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长海、刘泽海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海,刘泽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海,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琳,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泽海,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素兰,女,汉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系凤台县尚塘乡黑河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人。上诉人刘长海因与被上诉人刘泽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长海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长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上诉人刘长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 奇审判员 卞九龙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