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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玉龙与缪全春、杨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龙,缪全春,杨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526号原告:郭玉龙,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缪全春,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杨道萍,女,1963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龙与被告缪全春、杨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缪全春、杨道萍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郭玉龙、范毓兰夫妻以郭玉龙名下位于瑶海区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7幢1706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产为原告郭玉龙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缪全春、杨道萍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郭玉龙、范毓兰夫妻共有的位于瑶海区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7幢1706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