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婷婷与王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婷,王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民初580号原告:王婷婷,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宏,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女,汉族。原告王婷婷与被告王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被告履行买卖协议,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同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荣将坐落在龙沙区畅心园A区11号楼2005室的房屋卖给原告王婷婷,房屋价格为人民币2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房款一次性交齐,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为保障原告能够得到有效的购买此房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荣辩称,诉争房屋已经进户,20万元太少,要求原告再多加3万块钱。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王婷婷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与本案相关联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日原告王婷婷与被告王荣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同日交付价款200,000.00元,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被告现辩称20万元房款太少,要求原告另外给付其3万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确认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已经交纳房款,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原告主张协议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另外给付3万元的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王婷婷与被告王荣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坐落在龙沙区畅心园A区11号楼2005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4300.00元,收取50.00元,由被告王荣负担,剩余4250.00元返还原告王婷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志东人民陪审员 余 波人民陪审员 廉忠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乔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