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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左国华与丁正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国华,丁正平,王仁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80号原告:左国华,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丁正平,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坚定,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王仁芳,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国华诉被告丁正平、第三人王仁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国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正平、第三人王仁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国华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正平、第三人王仁芳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国华撤回对被告丁正平、第三人王仁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6元,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皮跃军审 判 员  胡 曦人民陪审员  王重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