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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阿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92580-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66-6号。法定代表人沈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阿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开展的“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66号(7幢)的房地产”司法拍卖公开竞价中,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78373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幢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该幢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幢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该宗土地的相关手续及该宗土地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