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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帅国与陈亚伟、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国,陈亚伟,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309号之一申请人:刘帅国,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亚伟,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申请人:王伟,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申请人刘帅国与被申请人陈亚伟、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帅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伟名下的冀F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伟名下的冀FX**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