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执民字第26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萍、杭州展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杭州展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6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展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168号29幢501室。法定代表人俞益萍。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杭州展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萍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176元,执行费为人民币5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采取的控制性措施为:1、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2016年3月16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3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在多个银行存在微额存款;2、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3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3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本院依职权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情况并送达案件拟终结执行告知书,到期后申请人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提出听证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江执民字第26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