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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谷某与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3民初14号原告谷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王某1,女,汉族,住葫芦岛市建昌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葫芦岛市建昌县。原告谷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1、王某2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某1、王某2于2015年4月10日因购买汽车配件和修车设备的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二被告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期一个月,借款金额10万元,月息三分,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有权随时收回贷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的违约金。2015年4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到期后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2万元,支付服务费5,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王某1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王某2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为朋友关系,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15年4月10日,二被告(乙方)向原告谷某(甲方)借款100,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00元,借款利息3分,服务费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同时约定乙方如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甲方有权随时收回借款,乙方应按甲方支付借款总金额的20%违约金。截至原告起诉,二被告共计偿还过2个月的借款利息,每月3,000.00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抵押借款合同、汇款单据等证据材料载卷,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称二被告向其借款100,000.00元并向法庭出示《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二被告未出庭对原告的陈述与《抵押借款合同》提出任何异议,二被告应该承担未出庭质证、答辩对自己产生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10万元事实予以确认(《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流质禁止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二被告应该偿还原告谷某借款100,0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息三分的利息标准,已经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确定被告应该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原告自认二被告已经偿还过两个月的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与服务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本院已经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利息,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服务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谷某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标准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0元,保全费1,220.00元,公告费400.00元,合计4,320.00元,由被告王某1、王某2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浩月人民陪审员  卢丹凤人民陪审员  陈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