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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成富与姜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富,姜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马成富,男,1957年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姜美娜,女,1989年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成富与被执行人姜美娜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成富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奎忠审判员  金玉峰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秋毅 搜索“”